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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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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臺灣明德外役監獄明德監戒字第 0940700
  006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明德監戒字
  第 1000700062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7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返家探視注意事項;新名稱:法務
  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返家探視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明德監戒字第
  10207000510 號函增訂第 14 點條文,原第 14 點條文遞移為第 15 點
  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九日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明德監戒字第
  10707001670 號函修正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明德監戒字
  第 11207000610  號函修正全文 13 點;並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明德監戒字第
  1130700044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7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
  效
  (原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收容人返家探視注意事項;新名
  稱: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明德監戒字
  第 11307001290  號函刪除第 17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