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務部法九○檢字第 003989 號函訂定全 文 10 點;並自九十年十月二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19360 號函修 正第 4、7、10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