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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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嘉執政字第 1
010600016 號函修正名稱及第 2、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辦理消費者保護宣導實施
要點;新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辦理消費者保護宣導實施要
點)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嘉執政字
第 11206000560 號函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