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中執秘
字第 00575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
1011500048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行政執行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新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分層負責明細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
10615004760 號函修正各組執行業務部分第二十七點、第四十一點規定
;並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
10815000170 號函修正各組執行業務部分第四十一點規定;並自一百零
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
10915003480 號函修正各組執行業務部分第二十點、第二十一點、第二
十四點~第二十八點、第三十三點、第三十六點、第四十二點規定;並
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中執秘字第 1
1015006340 號函修正各組執行業務部分第二十一點規定及增訂第二十
一點之一規定;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