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行政執行署行執一字第 128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行政執行署行執二字第 001096 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 3 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二字第 1006100
457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執行署、處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新名稱: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及分署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43100
0960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93100
1340 號函修正第 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93100
1570 號函修正全文 4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9310021
20 號函修正第 2~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