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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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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及本署各分署(以下簡
    稱分署)妥適辦理聲明異議案件,特訂定本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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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署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狀聲明異議者,收發室收到聲明異議狀後
      ,應於當日送交書記官;其以言詞聲明異議者,書記官應製作聲明
      異議之筆錄。
(二)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如格式一)。
(三)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
      政執行官認定其異議有無理由。
(四)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如格式二)。
(五)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
      執行卷宗送主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異
      議有無理由。
(六)分署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
      為,得不分案。
(七)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應由書記官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
      送分「聲議」案。
(八)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
      告書、審查意見書、「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本署決定之
      。
(九)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行
      政程序報請分署長核定(如格式三)。
(十)本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分署應依其所命之內容停止執
      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十一)本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一併歸
        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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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收到分署之「聲議」案件後,由署長或副署長核閱後送分「署聲議
      」案,依規定程序分案並決定承辦及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
(二)承辦行政執行官應於收案後十五日內製作決定書稿。
(三)評議前二日承辦行政執行官應將初擬決定書稿及其它資料,送交參
      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研究。
(四)由行政執行官三人以上(連本數)奇數人數採不公開方式評議之,
      並由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資深者一人主持。
(五)行政執行官有行政程序法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評議
      。
(六)評議應設置評議簿,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應於評議簿簽名。
(七)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作成決議,承辦行政執行官應於二日內依該決
      議結果製作決定書。
(八)將決定書併同「聲明異議案件評議簿」、「行政執行官辦案進行暨
      書類送閱簿」及「聲議」、「署聲議」案卷宗,分署執行卷宗影本
      ,送由主任行政執行官及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之主任秘書核轉
      署長或副署長核定,署長或副署長得逕予修改、移轉於其他行政執
      行官承辦或附具書面理由發回重行評議,但發回重行評議以一次為
      限。全案應於本署收案後三十日內結案。
(九)由組員送統計室報結。
(十)由組員將決定書正本及「聲議」案卷宗發交分署,並將決定書正本
      送達聲明異議人。
(十一)由組員將「署聲議」案之卷宗連同分署執行卷宗影本歸檔。
(十二)評議簿由承辦行政執行官自行保管,其歸檔及保存期限依「法評
        議簿由承辦行政執行官自行保管,其歸檔及保存期限依「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辦理。務部行政執行署
        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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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