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臺灣嘉義看守所第七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臺灣嘉義看守所第四次所務會議通過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臺灣嘉義看守所嘉所豐衛字第 0940000457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
(原名稱: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家屬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
施行要點;新名稱: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
藥品管理施行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臺灣嘉義看守所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5.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嘉所衛字第 100
000081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
施行要點;新名稱: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
療器材及藥品管理施行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嘉所秘字第
1090004488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