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0930084790 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8346 號函 修正第 3~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64941 號函修 正第 4~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