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臺灣桃園監獄桃監憲總字第 091000335
9 號訂定發布全文 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監秘字第 1000300
003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4 點;並溯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灣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新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監作字第 10706
001290 號函修正全文 3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監作字第 1
0906001510 號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