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訂定發布全文 3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雄檢惠資字第 0 991400032 號函停止適用;並自 99 年 3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