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令、司法院(89)院台廳刑一字第
04471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10033057 號令、
司法院(九一)院台廳刑一字第 141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60056006 號令、
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096002572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36 條;並
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038198 號令
、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030017851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3~5、8、
16、20、27~30、35、36 條條文;增訂第 13-1、13-2、16-1、16-2
、23-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所屬偵防查緝隊、各海巡隊、
各機動查緝隊以上單位」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
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