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870 號
令制定全文 34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34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0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7、11、12、14~17、32、34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五個月
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8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5~7、12、13、15、16、18、27、32 條條文;增訂
第 3-1、11-1、16-1、18-1、32-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300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3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048109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5511 號
令刪除公布第 2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9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1、5、6、11-1、14、15、19、29、31 條條文;增訂
第 14-1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