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04
500 號令制定公布;並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863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2、25、27、29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10048333 號令發
布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320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5、7、9、29、30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80047621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64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0 條條文;刪除第 3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00066506 號令發布定
自一百年十二月十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9、11、29、30、32 條條文;增訂第 29-1、30-1、
34-1~3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20032838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4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184633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0726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03 條;除第二章(第 13~34 條)、第三章(第
35~43 條、第五章(第 50~74 條)及第六章(第 75~98 條)條文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新名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21025348 號令發
布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六
章條文,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
告第 6 條第 2 項第 9 款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