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前司法行政部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務部(69)法監字第 3393 號函修正 發布第 3 項及第 16 項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40903032 號函發布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