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法務部(87)法矯字第 001184 號函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40903658 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 (原名稱: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 作業要點;新名稱:法務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 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90904201 號函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