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務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法務部(89)法矯字第 000407 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19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40903060 號函發布 自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