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法務部(86)法矯字第 000535 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40902981 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 (原名稱:法務部所屬監院所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新名 稱: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90904201 號函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