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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法務部 81 法監字第 05375  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10 點;並自發布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40902981 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
  (原名稱: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
  點;新名稱: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
  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90904201 號函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