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 26594 號令、司
法院(81)院台廳二字第 12203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82)台法字第 41476 號令
、司法院(82)台廳刑二字第 20914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84)台法字第 11070 號令、
司法院(84)院台廳刑二字第 04915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行政院(87)台法字第 09111 號令、司法
院(87)院台廳刑二字第 02804 號令會同增訂發布第 46-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42、4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九法字第 25517 號令、司
法院(八九)院台廳刑二字第 18625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並增訂第 28-1、28-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80020798 號令、
司法院院台廳刑二字第 0980008891 號令會同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