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79)檢彥所丙字
第 13283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輔宣字第 09418
00004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輔宣字第 10718
00046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暨其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聲請案
件時限一覽表;新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處理人民聲請案件時限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