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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理人民聲請案件時限一│
│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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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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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 79 年 12 月 13 日檢彥研丙字第 132│
│83 號函訂定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 94 年 1 月 27 日檢輔宣字第 09418│
│00004 號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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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聲請案件類別│ 執行機關 │處 理 時 限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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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檢察官提起上│高等法院以下│檢察官收受判決後十日內│ │
│訴 │各級法院及其│依法辦理。 │ │
│ │分院檢察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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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議 │各地方法院及│一、收到聲請狀後原承辦│ │
│ │其分院檢察署│ 檢察官認聲請已逾七│ │
│ │ │ 日之再議期間者,於│ │
│ │ │ 十日內予以駁回。 │ │
│ │ │二、認再議有理由: │ │
│ │ │ (一) 告訴人聲請者,撤│ │
│ │ │ 銷原處分,繼續偵│ │
│ │ │ 查或起訴。 │ │
│ │ │ (二) 被告聲請者,撤銷│ │
│ │ │ 原處分。 │ │
│ │ │三、認不合法或無理由於│ │
│ │ │ 七日內填具意見書並│ │
│ │ │ 檢卷呈送上級法院檢│ │
│ │ │ 察署檢察長核辦。 │ │
│ │ │ │ │
│聲請提起非常上訴│高等法院以下│檢察官收受聲請狀後即調│ │
│ │各級法院及其│卷依法審核是否有非常上│ │
│ │分院檢察署 │訴之原因。如有,則填具│ │
│ │ │意見書將該案卷及證物送│ │
│ │ │陳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 │
│ │ │長核辦。如無,則函請最│ │
│ │ │高法院檢察署辦理,並通│ │
│ │ │知聲請人。 │ │
│ │ │ │ │
│聲請再審 │同上 │一、檢察官收受聲請狀後│ │
│ │ │ 即調卷審查聲請再審│ │
│ │ │ 有無逾法定期間及是│ │
│ │ │ 否顯無理由。 │ │
│ │ │二、審查結果認有理由者│ │
│ │ │ ,製作再審聲請書向│ │
│ │ │ 法院提出聲請,無理│ │
│ │ │ 由或逾聲請期間者不│ │
│ │ │ 予聲請,並通知原聲│ │
│ │ │ 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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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給執行完畢│高等法院以下│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十日│ │
│證明書 │各級法院及其│內處理。 │ │
│ │分院檢察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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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還保證金 │同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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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還證物、扣│同上 │同上 │ │
│押物 │ │ │ │
│聲請定應執行刑 │同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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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易科罰金 │同上 │隨時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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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緩期)│同上 │隨到隨辦。 │ │
│執行 │ │ │ │
│聲請移轉執行 │同上 │隨到隨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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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銷通緝 │同上 │立即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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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監執行 │同上 │立即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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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查復案件進行│同上 │一、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 │
│情形 │ │ 十日內處理。 │ │
│ │ │二、案件未終結者,檢察│ │
│ │ │ 官審酌有無告知必要│ │
│ │ │ 再予函復或附卷。 │ │
│ │ │三、已終結者,函復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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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變更送達處所│高等法院以下│隨到隨辦。 │ │
│ │各級法院及其│ │ │
│ │分院檢察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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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變更期日 │同上 │一、隨時受理。 │ │
│ │ │二、檢察官審核有再另行│ │
│ │ │ 擇期傳喚必要者,擇│ │
│ │ │ 日另行傳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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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移轉管轄 │同上 │一、隨時受理。 │ │
│ │ │二、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 │
│ │ │ 十日內處理,但有急│ │
│ │ │ 迫情形者即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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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回告訴 │各地方法院及│隨時辦理。 │ │
│ │其分院檢察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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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回再議 │高等法院以下│隨時辦理。 │ │
│ │各級法院及其│ │ │
│ │分院檢察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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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被害人、│同上 │接受聲請狀之翌日起十日│ │
│被告或其他利害關│ │內處理。 │ │
│係人就案件所為之│ │ │ │
│其他訴訟上聲請應│ │ │ │
│予函復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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