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七日司法行政部(69)函刑字第 1384 號函准予
備查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七日法務部(69)法檢字第 1566 號函准予修正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法務部(72)法檢字第 2661 號函准予修
正
4.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三日法務部(73)法檢字第 3983 號函准予修
正
5.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法務部(77)法檢字第 3187 號函准予
修正
6.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日法務部(79)法檢字第 2679 號函准予修正
7.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務部(82)法檢字第 22693 號函准
予修正
8.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六日法務部(84)法檢決字第 289 號函准予修
正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81000
23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 98 年 2 月 18 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06
10007470 號函自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