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務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務部修正發布全文 37 點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台文字第 0980012352 號函
修正全文 36 點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80034606 號函核備
4.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台文字第 1000013643 號函修
正第 24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九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最高法院檢察署台文字第 10512000510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檢察署台文字第 10712002200
號函修正第 2~6、9~12、19、24、25、34、36 點條文;並自一百
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304520030 號函修
正名稱及第 4、8、11、14、23~25、27、29、31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
三年八月十六日生效
(原名稱:檢察機關執行選舉查察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新名稱:檢
察司法警察廉政移民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