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法務部(87)法檢字第 002413 號函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0654 號函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904506210 號函修 正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檢察機關執行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 項;新名稱: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