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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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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法務部(87)法檢字第 002413 號函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日法務部(88)法檢字第 000654 號函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904506210  號函修
  正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檢察機關執行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
  項;新名稱: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