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法務部法 87 檢字第 001595 號函訂定全 文 2 點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004522500 號函修正 名稱及全文 3 點;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區調解功能方案;新名稱:檢 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調解功能方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33970 號 函修正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