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61)令刑字第 11317
號函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一日法務部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務部(75)法檢字第 3412 號函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法務部(83)法檢字第 14794 號函修正
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務部(85)法檢決字第 18944 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9 點
(原名稱:檢察處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新名稱:檢察機關
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
7.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004517270 號函修正第
19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之附件一~三、第 17 點條文之附件四~十
;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