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司法行政部(61)台(令)(刑)字
第 1031 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法務部(85)法檢字第 09101 號令修正
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務部(91)法令字第 0910802000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點;並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原名稱: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新名稱:檢察
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20055699 號函修正發
布第 13 點條文;並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00804052 號函修正第
14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304509320 號函修
正第 19 點條文之附件六、附件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504531150 號函
修正第 19 點條文之附件六、附件七;並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生
效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004523850 號函修
正第 2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4 點條文之附件二、第 6 點條文之附
件三、第 7 點條文之附件四、第 9 點條文之附件五、第 19 點條文
之附件六、附件七;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