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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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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 19747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務部(87)法令字第 000018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務部(87)法令字第 001597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90808413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  條;除第 2  條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20450908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40450806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4  條;除第 2  條有關桃園市之規定,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施行,及新竹市之在途期間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50454063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  條;除第 2  條有關桃園市之規定,自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施行,新竹市之在途期間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施
  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規定,及第 3  條有關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在途期間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
  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4170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