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 19747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4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務部(87)法令字第 000018 號令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務部(87)法令字第 001597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90808413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 條;除第 2 條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20450908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4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40450806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4 條;除第 2 條有關桃園市之規定,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施行,及新竹市之在途期間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504540630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4 條;除第 2 條有關桃園市之規定,自一百零三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施行,新竹市之在途期間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施
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規定,及第 3 條有關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檢察署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在途期間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
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454170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