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法務部(84)法檢字第 22320 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44 條;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務部(89)法檢字第 000652 號函發 布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