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4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34)平捌字第 24807  號令訂定
  全文 19 條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月七日更正第 17 條之文句
5.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58)台法字第 4443 號令修正
  第 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62)台法字第 7327 號令修正
  全文 25 條
7.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70)台法字第 2937 號令修正全文
   24 條
8.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70)台法字第 8703 號令修正發
  布第 9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行政院(85)台法字第 3006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3、5、16~21、23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87)台法字第 55621  號令
    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
    8 號公告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屬「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0001340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4、8、13、20~22、24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