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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44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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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4 條
2.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
3.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八月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
4.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2、4 條
5.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669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8  條
  (原名稱: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新名稱:竊盜犯贓物
  犯保安處分條例)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8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36421  號令公
  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