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法務部(91)法人決字第 0910009208 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91)行執字第 30 91000152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綜字第 1013000 150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8 點;並溯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所屬各行政處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新名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