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一日法務部第 3668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會字第 15588 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22 點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會字第 12438 號函修正發布
全文 20 點(原法規名稱:各級法院檢察處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
、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6.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會字第 0921401509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21 點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80805585 號函修正第
7 點條文之格式一及格式二;並自 98 年 12 月 3 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404500990 號函修
正第 7 點條文之格式一、格式二;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38500 號
函修正第 7 點條文之格式三、第 10 點條文之格式四、第 12 點條文
之格式五、第 14 點條文之格式六、第 15 點條文之格式七;並自一百
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004518100 號函
修正第 5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