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六日法務部(80)法人字第 14048 號函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31303644 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原名稱:法務部顧問聘任實施要點;新名稱: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 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10208520811 號函 廢止;並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