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法務部訂定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務部修正全文 7 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90904201 號函自 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