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法務部(85)法人字第 16044 號函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法務部(86)法人字第 000855 號函修正發
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務部(87)法人字第 001227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法務部(87)法人字第 001424 號函修正
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法務部(88)法人字第 002374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13 點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31301850 號函修正
發布第 9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513027195 號函發布
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