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總統(57)台統(一)義字第 72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一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4355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3 條 (原名稱: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條例;新名稱:法務部司法官 訓練所組織條例)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511 號令公 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