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並自中華
民國十八年十月十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四日總統(71)台統(一)義字第 0004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3~7、10、19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一日
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91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2、13、19 條條文;增訂第 4-1、4-2 條條文;施行
日期,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16301 號令
公布定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744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1871 號令增
訂公布第 3-1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