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行政院(90)台法字第 039527 號令、司法院
(90)院台廳刑一字第 13304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發
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70172574 號公
告第 4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與所屬偵
防查緝隊、直屬船隊及海巡隊、海岸巡防總局與各地區巡防局及其所屬
機動查緝隊、岸巡總隊以上單位」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
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