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現行 |
第 8 條 | 相關公務機關(如附表二)得向金融情報中心查詢附表二所列之金融情資
,查詢時應載明下列資訊;未載明者,金融情報中心應要求補足:
一、查詢特定對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統一證
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金融機構帳號等足資識別之資料。
二、案由或查詢原因及案號或文號。
三、查詢期間。
前項查詢應經附表二所列機關層級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辦理。
金融情報中心得以建置系統方式接受查詢,並於必要範圍內回復查詢結果
。
查詢所得資料應注意內容保密及情資來源保護,如有揭示或運用需要,應
依法直接向原始資料保管機構、事業或執業人員調卷取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