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情報中心:指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
二、申報機構:指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
三、金融情資:指金融情報中心依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
定受理之文書或電磁紀錄等資料。
四、金融情報:指金融情報中心就金融情資,綜合其依法調取之必要資訊
,加值研編之實務性、策略性研析報告或其他有助相關機關查緝犯罪
、追討犯罪所得、穩定金融秩序、強化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與防
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之研析報告。
五、境外金融情報中心:指其他司法管轄體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
織所發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與武器擴散國際標準第二十
九項建議要求設立,作為統一受理與分析洗錢、資恐、資武擴及特定
犯罪有關金融情資及其他資訊之機關。
六、國際傳遞:指金融情報中心經由艾格蒙聯盟安全網絡,或依據雙邊、
多邊協議等其他安排,以接受查詢、分享或主動查詢、分享等方式,
與境外金融情報中心及其他對等機關交換金融情資、金融情報及其他
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