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現行 |
3 | 三、有二以上刑期而適用第二點各款二種以上基準表者,其起分及進分標
準,依各刑期占執行刑期之比例計算。
前項刑期如包含少年犯及成年犯二種罪責,其起分及進分標準,應按
成年犯之基準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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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有二以上刑期而分別經判決認定累犯及非累犯者,其進分標準,依各
刑期占執行刑期之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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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指揮書所載羈押、折抵或計入刑期之日數合併計算後,依第三點或第
四點之進分標準計算起分,但不得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
十一條之標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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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開始記分後,刑期變更者,於執行指揮書到監之次月依第三點至第五
點規定,計算應考評分數。
執行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或殘餘刑期未滿六月,不符監獄行刑法第十
八條刑期六月以上之類型,該期間不適用累進處遇之考評。
因執行指揮書異動,變更曾執行期間之情形,應按當時實際執行情形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