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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8 條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現行
第 27 條
法務部應將審查會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決議之結果作 成處分書,並於決議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申請人、權利受損之人或其家 屬。 前項處分書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