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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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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
      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檔案應用處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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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檔案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檔案應用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