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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對身心障礙收容人合理調整參考指引 1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6 條
監獄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受刑人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
矯治處遇目的之必要限度。
監獄對受刑人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
種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在監獄內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
理調整。
監獄應以積極適當之方式及措施,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之
目的。
監獄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監獄因對受刑人依法執行職
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
持續評估受刑人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
止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6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應就相關法令規定,並因應各監獄場
域狀況等因素,逐步訂定合理調整之指引。
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4 條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之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
羈押目的及維護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限度。
對羈押被告不得因人種、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立場、國籍、種
族、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而有歧視。
看守所應保障身心障礙被告在看守所內之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
合理調整。
看守所不得對被告施以逾十五日之單獨監禁。看守所因對被告依法執行職
務,而附隨有單獨監禁之狀態時,應定期報監督機關備查,並由醫事人員
持續評估被告身心狀況。經醫事人員認為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者,應停止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