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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第 5 條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第 4 條
監獄應設調查小組,由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 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或經監獄長官指定之主管人 員擔任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