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9 條 | 為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監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個人資料,
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
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與受刑人有關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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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108 條 | 被告移送監獄執行時,應附送人相表、身分單、生活輔導紀錄及獎懲紀錄
,以作為執行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