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現行 |
第 3 條 | 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予收容人(以下簡稱外界送入
)之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
機關應對於前項送入之財物施以檢查;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輔助或送請
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具專業之人員檢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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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
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以
下同)一萬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
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
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第二項外界
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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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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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
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四、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
,其種類及數量準用前項規定。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
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第一項以外之其他財物,其
種類如下:
一、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六、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
品。
七、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或前項其他財物,得以寄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
、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
前項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
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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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或第六條第五項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
送入財物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
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財物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飲食或物
品之種類、數量及來源、送入金錢之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