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現行 |
第 2 條 |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在監行狀善良,係指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
十以上。
二、申請前二個月未受外役監施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懲罰。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係指受刑
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前二個月未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
二、無其他情形足認其於返家探視期間有脫逃或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
外役監受刑人合於前二項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
外役監申請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其配偶、親屬或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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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現行 |
第 21 條 |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
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
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
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
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法務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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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
第 86 條 |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
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