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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5:43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2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現行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在監行狀善良,係指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
一、移入外役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
    十以上。
二、申請前二個月未受外役監施以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懲罰。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係指受刑
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前二個月未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之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
二、無其他情形足認其於返家探視期間有脫逃或危害社會治安之風險。
外役監受刑人合於前二項規定者,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
外役監申請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其配偶、親屬或家屬。
外役監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現行
第 21 條
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
紀念日返家探視。
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
得許其返家探視。
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
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活動範圍、管控與實施方式、
審查基準、核准程序、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法務部定之。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現行
第 86 條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三日至七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七日至十四日。
四、移入違規舍十四日至六十日。
前項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
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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